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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夫妻,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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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突然抛出一纸欠条,说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近年来,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时有发生。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甫一公布,引起一片热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弄明白了吗?盟主汇特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熊麒律师,帮大家读懂新司法解释。


(以下为直播部分内容摘取,更多详细精彩内容和网友提问,请点击上方视频 ↑↑↑ 观看全程哦)


夫妻债务纠纷是现在非常常见的纠纷,在2014年和2015年已有近9万余件,到2016年翻倍到16余件,类似案件在成倍数增长,可见夫妻债务的矛盾非常尖锐,国内出台这样的新司法解释是非常及时的。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哪些内容? 

熊律师称,此次解释主要是两个细化和一个引导。细化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细化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再分配;引导了我们日常债务之间交易或举债行为,要加强债权人事先的风险防控。


司法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如何确定家庭日常生活?

熊律师称,我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是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的追求,如物质上的衣食住行;基本的精神追求,如旅游、教育、基本娱乐等等,满足了这些需要就可以基本认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的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是“夫妻协商一致”、债务“用于婚后生活”、或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都算是共同债务。


有没有可能出现伪造配偶签名的情况呢?今后会不会出现“不知名情况下签署”的纷争呢?

熊律师认为两者之间没必然联系。即使没有这条解释,夫妻一方若不法需求,依然会有伪造配偶签名,而诸类问题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夫妻将全面介入配偶的经营事务,特别是公司投资者所涉的对外担保、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营活动凡可能引发债务的,是否都必须让配偶签名或同意?

熊律师在此纠正一个误区,让配偶签名并非必须的。而债权人若想回收债务更方面、更安全,可以建议多一个担保人签字。


此项说明对借贷市场甚至金融领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对金融机构和市场可能没有必然影响,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能会有更多的影响,可能会催生借贷市场交易效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这个解释有没可能会成为中国从夫妻共同财产制走向分别财产制的导火索,进而与我国婚姻伦理和传统文化相冲突?从而影响夫妻关系?

熊律师认为此解释强调了知情权且维系了双方的信任感,不但对夫妻关系没有影响,反之还促进了夫妻的感情。


对市民而言,如何在这类纠纷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债权人而言,借钱时要写清楚用途,最好要求配偶签字,以规避后期风险。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赚得、赠与、继承)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在婚后,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的买房且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则是该方个人所有。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买房,而由该方按揭付款,则按揭的部分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婚前或者婚后买房的时候,有什么建议?

在处理过的离婚纠纷或者家庭纠纷中,大多数都是由于家庭间缺乏沟通,信任不断缺失所导致的。熊律师建议和倡导家庭之间要充分信任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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